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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随后的导游业务将在没有导游证书的情况下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旅游法》的修订调整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等条款中“领军卡”的内容。从那时起,开展领导业务不需要任何领导卡。中国青年旅游控股有限公司质检合规部主任李光表示,“从修订后的规定来看,导游服务将是导游服务之一。后续导游服务不需要特殊许可。只要导游符合旅游法的要求,他就可以从事导游服务。然而,目前尚不清楚现有的导游通行证是否已完全取消。”
将原案文修改如下
(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导游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书,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语言能力和旅游经验,并与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并指定其从事导游业务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二)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领导卡”。(三)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书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导游服务条件的人员”。(4)删除第98、99、100、101和103条中的“领导卡”。(五)将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的“领队卡”修改为“不具备领队条件”。删除第二段和第三段中的“领导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