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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晚,新婚的小昭和妻子小刘去云南度蜜月。两人同意并报名参加了这次旅行。
然而,甜蜜的婚礼旅行并不甜蜜。
导游李某一直希望,当他带游客去云南景洪的指定商店时,他们两个会花钱买东西。
小昭和小刘不喜欢被强迫买东西,他们也不买东西,因为他们认为这些东西太贵,不切实际。
导游李某等了两个小时,发现他们什么也没买。他立刻变了脸色。
这两个人受到口头辱骂和威胁。小昭和小刘与导游生气地争论。结果,导游开车送他们去了其他车辆。
到达景区后,李某强迫游客们自己观看500个“傣族表演”节目。八个旅游团没有看,因为他们觉得没必要看。
回到酒店后,导游没有给没有去购物的小昭和小刘以及没有看节目的八个人发放房卡。他们还发誓“没钱旅行,可怜的人!”
愤怒的人们将李某告上法庭。
6月10日,1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对李某的强迫交易案作出一审公开判决。被告李某被判处6个月监禁和2000元罚款。
1,对象元素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的秩序。
2,客观要素
客观地说,这种犯罪是通过暴力或威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的严重行为。
应当指出,为了迫使他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其他人通常应当从事销售商品或营利性服务。如果另一个人不从事这种营利性工作,强迫另一个人向自己出售自己的一些商品,如祖传财产,或强迫不从事天然气运输的人为自己或不从事食物和住宿的其他人提供食物和住宿,他或她就不能因此罪受到惩罚。服务是合法的营利性服务。如果不是法律服务,如强迫某人提供卖淫和赌博等非法服务,或洗脚和撒尿等侮辱性服务,则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作为另一种犯罪处罚。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此罪。
4,主观因素
该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div]《刑法》第226条通过暴力或威胁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被迫买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招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购买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业务活动。
单位犯罪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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