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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播电影旅游局,各部委、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统一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不断提高文化旅游规划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我部制定了《文化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我特此通知你。
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5月7日
[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S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文化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规划战略指导作用和国家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文化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旅游规划,是指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中长期规划,主要包括文化旅游部有关部门或单位以文化旅游部名义发布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以及地方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地方文化旅游发展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导国家文化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其他类型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与国家发展计划相一致,国家发展计划提出的战略安排得到落实。特别规划是为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特定领域制定的计划。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发展为对象的规划。地方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是指导地方文化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形成统一的规划体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必须根据总体规划编制。
第三条规划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中心为中心,服务大局,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体现了文化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突出职能,定位岗位,界定政府职责的边界和范围;
(三)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适应时代要求,符合发展规律;
(4)距离与距离相结合,实用性与有效性相结合,突出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使方案易于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规划文本一般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保障措施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a)符合国家发展计划;
(2)尽可能量化发展目标;
(三)发展任务具体、重点突出;
(4)工程项目和政策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对于需要国家安排投资的规划,应当征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应事先征求。
第五条文化旅游部的规划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文化旅游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政策法规司编制和实施总体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本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第六条地方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职责和要求进行规划和实施。文化旅游部应加强对地方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建立和汇编
第七条规划组织应当充分论证建立规划项目的必要性。原则上,不会为持续时间少于3年的日常工作或任务制定计划。
第八条规划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对规划周期、论证、编制方法、进度安排、人员保障、经费需求等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九条规划单位应当深化重大问题的研究和论证,深入研究前瞻性、重点性、深度性重大问题,充分考虑支撑条件、资源环境约束和重大风险防范等因素。
第十条文化旅游部的规划和设立,应当报主管部长和主管领导批准。文化旅游部建立了五年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司将会同各司局研究规划要求,制定五年规划目录清单,报部批准后实施。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因工作需要确需编制的,应当报部长和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报政策法规司会签。
第十一条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文化旅游部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发起,并与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挂钩。
第十二条规划项目启动后,规划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基础调查、资料收集、课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科学计算目标指标,充分论证需要纳入规划的项目和项目。坚持门户开放规划,提高规划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第十三条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衔接与论证
第十四条各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划协调机制。总体规划应与国家发展计划相协调,国家发展计划的要求应得到落实。地方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上级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和布局应当与总体规划相一致,各类规划的重要目标指标和项目、项目、政策应当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文化旅游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以文化旅游部名义发布的计划应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总体规划草案由政策法规司提交,征求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各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草案应征求政策法规司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能的,规划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规划草案的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规划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基层、基层文化旅游单位、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规划单位应当在规划批准前,委托研究机构或者组织专家组对规划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机构和专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批准和放行
第十九条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审批程序。以文化旅游部名义发布的规划原则上须经文化旅游部党委会议审批。规划报批前,应充分征求文化旅游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各业务领域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由政策法规司会签。
第二十条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专项规划,经文化旅游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规划单位会签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一条规划审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以下材料:
(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采纳相关意见的原因等。;
(2)示范报告;
(三)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类计划应当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文化旅游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库。省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发布后一个月内,将规划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文化旅游部备案。文化旅游部各部门、各单位在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发布后,应及时将规划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送政策法规司保存。
第五章执行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加强规划实施评价,提高规划实施效率。
第二十五条根据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规划单位应当及时分解规划确定的任务,制定任务分工计划,落实计划实施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划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年度监测分析计划,并加强监测评价结果的应用。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政策和安排项目时,应当优先支持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
第二十七条上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规划单位应当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价和总结评价,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九条规划经评审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的,规划机构应当根据新情况、新要求调整和完善规划内容,并对修改后的规划履行原编制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规划经费应当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第六章附件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文化旅游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
编辑:My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