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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事故由谁负责?淮安旅行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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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旅游业务 出了车祸谁担责?

游客陈平愉快地和旅行团一起出去,却遇到了车祸。令人惊讶的是,并不是旅行社签署了组织这次旅行的合同。那么,谁应该负责赔偿游客的损失呢?

案例回放

2014年10月,陈平计划出行,于是她去旅行社A购买旅游服务,并与旅行社A签订了支付差旅费的旅游合同。在旅行途中,陈平的公共汽车和一辆重型自卸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确认,两辆车的司机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陈平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28天,医疗费用总计超过6万元。

当陈平向旅行社甲索赔时,她被告知组织这次旅行的不是旅行社甲,而是旅行社乙。在陈平不知情的情况下,旅行社甲将旅行社业务转移给了旅行社乙。从那以后,两家旅行社开始支吾其词。无奈之下,陈平将两家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两家旅行社赔偿损失。

旅行社a相信旅行社b会把它的宣传材料放在旅行社a里,这将有助于宣传它们。如果顾客购买旅游产品,旅行社b将组织他们,旅行社a将赚取差价。与陈平签订旅游合同后,旅行社甲将合同转让给旅行社乙。整个旅游过程由旅行社乙组织。因此,旅行社乙应对陈平的损失负责。旅行社甲可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旅行社乙认为与旅行社甲没有合作关系,陈平将费用移交给旅行社甲,并与旅行社甲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但与旅行社乙没有,因此旅行社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关于赔偿额,旅行社甲和乙都认为,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共汽车,作为履行本旅行合同的助手,应与重型半挂车一起对陈平的损失负责,各自应赔偿陈平全部损失的50%。因此,如果两个旅行社承担责任,他们只承担助理所承担责任的50%的赔偿责任。重型半挂车所承担的责任不应由两家旅行社承担。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陈平同意旅行社a的行程安排,向旅行社a支付差旅费,并按照旅行社a的安排乘坐长途汽车。 这足以证明陈平与旅行社a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因此旅行社a应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未经陈平允许,旅行社甲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旅行社乙。这违反了合同,其确保安全的义务不会被转让。旅行社乙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也应提供交通服务,以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受陈平与旅行社甲的旅游合同约束。如巴士司机未能安全驾驶,陈平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旅行社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行社甲未经陈平允许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旅行社乙的,应与旅行社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裁定旅行社甲乙双方共同赔偿陈平的各种损失共计67,700元。

法官说:

外出旅行是一种放松身心、开阔视野的活动。为了方便和安心,人们通常选择与旅行社组成的旅行团一起旅行,但安心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心。法官提醒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核实旅行社是否有资格提供旅游服务,以防止未经授权转让旅游服务。明确界定提供旅游服务的相关人员,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除旅游经营者外,当地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也有义务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谓地方旅行社,是指在旅游目的地负责接待和服务的旅行社。所谓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和表演助理员,是指与旅游经营者有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并实际提供观光、住宿、交通、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甲和乙都是旅游经营者,旅行社乙租用的客车的所有者或经理是旅游助理。由于一辆提供旅游运输服务的公共汽车和一辆由第三人驾驶的汽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陈平遭受人身伤害。陈平可以根据旅游合同关系直接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中的各方都是化名)

资料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刘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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