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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将对全省旅游资源分类及等级评定、开发与保护、经营权出让等进行管理。10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管理全省旅游资源分类分级、开发保护、经营权转让等工作。
那么,你如何定义和分类旅游资源?贵州将如何更好地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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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指各类甲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试验区、湿地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水利风景区、传统村落、山地户外运动项目、生态体育公园、体育休闲特色城镇、红色旅游景区、温泉景区,还包括各种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未开发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旅游资源普查应严格按照地质文化景观、水景观、生物景观、天文现象和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设施、旅游商品、文化活动、乡村旅游、健康休闲、红色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12大类标准(2016贵州省旅游资源普查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归档,并对旅游资源进行初步价值评估。
旅游资源分为五个层次。五级旅游资源为特级旅游资源,四级和三级旅游资源统称为优秀级旅游资源,二级和一级旅游资源为普通级旅游资源。
旅游景点从高到低分为5A、4A、3A、2A和1A等级。旅游度假区按国家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的顺序从高到低排列。
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符合功能区的定位,应保持和体现地方和民族特色,注重自然景观和民俗文化的协调,坚持精品发展战略。
旅游资源的开发应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开发建设应当依法保护山地、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民族村寨等资源。
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应提前制定资源保护规划和措施,依法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观光的项目。禁止在旅游资源核心领域建设不符合旅游资源主要功能的项目或开展相关开发活动。居民住宅和其他破坏旅游区景观和环境的建筑物,应当依法修缮或者逐步拆除。避免重复建设低品位、低水平的景区。
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的主体是各市(州)人民政府、桂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级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指导旅游资源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工作。
旅游资源经营权由买卖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出售。转让合同应当包括名称、内容、形式、面积、期限、转让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经营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资源相关运营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相关事项。
旅游资源经营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经营期间,各类开发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期满后,应当移交给授予其免费经营权的各级人民政府。
资料来源:政治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