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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是否应该对因签证过期而未能履行提醒义务负责?-广州旅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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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签证过期旅行泡汤,旅游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该担责吗?

广州第61号案件

近年来,广州南沙邮轮发展如火如荼,旅游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

因签证过期旅行泡汤,旅游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该担责吗?近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自由贸易区法院”)受理了一名游客因签证问题取消邮轮旅游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接下来,请一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今年1月28日,小王在一家旅游公司的专卖店通过“飞猪应用”(flying pig APP)预订了一次单星梦幻邮轮之旅。旅游计划于2019年2月1日开始,包括“广州-香港-公海-香港-广州三天两夜”。网上支付总额为5848元。小王应该在那天晚上把港澳通行证的第一页寄给旅游公司,但是小王没有及时寄出。

因签证过期旅行泡汤,旅游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该担责吗?1月29日下午,这家旅游公司成功地从邮轮集团订票。29日晚,小王正要把港澳通行证的第一页寄给旅游公司时,发现自己的港澳通行证已经过期,于是打电话给旅游公司。旅游公司告诉他,他必须有有效的港澳通行证和旅行批单。当晚王通过平台申请退款。

1月31日下午,旅游公司拒绝退款,理由是“票已经发行,不能退款”王申请平台客户服务干预。3月4日下午,客服将王536.8元返还给旅游公司。王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旅游公司是否履行了通知的合理义务?旅游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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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决定结果

因签证过期旅行泡汤,旅游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该担责吗?南沙保税区法院判决:被告旅游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小王支付3556.8元。驳回原告王的其他主张。

判决宣布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陈述/S2/]

因签证过期旅行泡汤,旅游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该担责吗?主审法官黄志玮·

广州南沙区人民法院

商事法院四级法官

法院认为,小王通过订购星梦游轮行程,与旅游公司建立了有效的旅游合同关系。对于邮轮出境游来说,旅游许可证(包括签注)的要求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许可证到期或没有有效背书会直接影响旅行的成功。在旅游服务方面,经营者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信息。对于旅游合同中未规定的重要事项,经营者应当履行必要的、合理的提示或者告知义务。

因签证过期旅行泡汤,旅游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该担责吗?在这种情况下,邮轮旅游的商品详细信息界面中没有对旅游许可证(包括背书)的要求进行必要和合理的提示,旅游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没有明确告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公司是主要罪犯,如果它们未能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理的披露义务,应承担70%的违约责任。

小王未能在合同签订当晚及时发送港澳通行证首页,因此未能查明其港澳通行证已过期的事实。他应对合同终止造成的30%的损失负责。

旅游合同未明确规定重要事项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必要合理的提示或告知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过错的游客也应该承担部分损失。

虽然不是由旅游公司来决定旅游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或能否顺利获得认可,但作为一个服务提供商,旅游公司对旅行路线有很高的了解,应该预见到没有有效签证将直接影响旅行活动。因此,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和之后,应充分提示和告知游客相应的风险。

例如,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或在线平台旅游行程商品展示细节中,给出必要的提示,明确告知游客可能的后果,并明确约定旅游费用或损失。

对游客来说,可以提前收集旅游相关信息,如获得有效的出境旅游签证等。同时,他们可以了解自己选择的旅行时间表,并及时与服务提供商沟通,以避免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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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签证过期旅行泡汤,旅游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该担责吗?资料来源|[南沙法院/s2/]

记者王军、黄志玮和赵丹·

Xi·琳琳

编辑|毛帅南

微信公众账号:gzcourt[/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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