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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旅行社应该对集体旅行中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吗?福州旅行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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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跟团旅行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旅行社是否应该担责?【鼓楼法院】跟团旅行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旅行社是否应该担责?

近年来,赴境外旅行成为人们假期出行的热门选项,参团旅游也是游客外出旅游的主要方式之一,但跟团旅行引发的民事纠纷数量也随之逐渐增多。当跟团旅行中发生意外,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失,旅行社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呢?下面跟小编一起去看看一起在境外跟团旅游引发的纠纷案例。近年来,海外旅游已经成为人们度假旅游的热门选择。团体旅游也是游客旅游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团体旅游引发的民事纠纷数量逐渐增加。团体旅游中发生事故,给游客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旅行社应承担责任吗?让我们来看看一个由与边肖的团体出国旅游引起的纠纷案件。

【鼓楼法院】跟团旅行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旅行社是否应该担责?近日,福州鼓楼区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吴女士在泰国旅游期间,在自由活动中不幸遭遇车祸受伤,导致其他旅行延误。吴女士要求旅行社赔偿她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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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的吴女士吴[女士受伤/s2/]

妇女跟随一个团体去泰国

他在自由活动期间遭遇车祸受伤。

去年上半年,平潭的吴女士了解到一家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六日游”计划,并邀请她的朋友刘谋加入旅行团。2018年7月29日,吴女士与旅行社陈某从长乐机场出发,当天下午抵达泰国首都曼谷。

第二天晚上,在结束了一天的行程后,吴女士和刘女士事先询问并征得组长陈某的同意后,出去买日用品。意外的是,路上发生了一起车祸,导致吴女士头部流血,刘的右腿当场失去知觉。造成事故的司机当场逃跑了。在路人的帮助下,两人被送往医院。根据医生的诊断,吴女士患有脑震荡、左脚趾撕裂和身体多处挫伤。

【鼓楼法院】跟团旅行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旅行社是否应该担责?看到这群人的回归日期越来越近,吴女士多次与领导人陈某就回国事宜进行沟通。组长陈某说,根据日程安排,吴女士应该和团队一起回家,否则她将不得不处理好回程机票。然而,抵达机场后,吴女士被计划航班的机长拒绝登机,无法与代表团乘坐同一航班回家。旅行社随后安排当地旅行社人员陪同吴女士和刘女士到机场。在当地机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吴女士和刘女士签发了新的医院证明,并于2018年8月4日回家。

【鼓楼法院】跟团旅行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旅行社是否应该担责?回到中国后,吴女士认为,泰国发生事故后,她没有跟随旅行团,旅行社也没有按计划将她送回中国。旅行社应为她未参加的旅行退还1333元,并承担1433元的回程机票。因此,吴女士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

[旅行社负责人/S2/]

游客们事先得到了善意的警告。

必要时提供及时的帮助

【鼓楼法院】跟团旅行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旅行社是否应该担责?旅行社辩称,愿意按照30%的标准承担吴女士的机票费用,并为未完成的旅程退还372元。然而,该公司已经尽最大努力提醒吴女士,她自己出去出了车祸,并尽一切努力营救她。在前往泰国之前,该公司在发给所有与会游客的“出发通知”中明确表示,在免费活动期间,不提供导游、导游、交通、餐饮和其他服务。请根据您自己的情况和需要进行安排,并保管好您自己的证件和个人物品。请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注意人身安全。客人应对在此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承担相关责任。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已将相关风险和安全防范措施充分告知吴女士。同时,当组长陈某得知吴女士要外出时,他也在微信上给出了明确的风险警告和通知。

【鼓楼法院】跟团旅行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旅行社是否应该担责?事故发生后,旅行社也尽了自己的职责提供帮助。公司人员立即去医院了解吴女士的伤势,并向警方报告。并积极安排相关人员陪同吴女士。吴女士因自身身体原因被拘留在机场后,旅行社也安排相关人员陪同吴女士,并尽一切努力与航班联系,帮助吴女士顺利回国。此外,吴女士在自由活动期间违反了交通规则,过马路导致了事故。作为一个完全有能力的人,当吴女士过马路时,她应该预见到危险的可能性。

【鼓楼法院】跟团旅行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旅行社是否应该担责?[法院法官/S2/]

游客在自由活动中受伤

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吗

根据庭审,吴女士支付了费用,旅行社提供了旅游服务,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出发通知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吴女士的受伤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与旅行合同的履行无关。其次,吴女士未能随代表团回家是因为机长拒绝登机,与旅行社无关。因此,吴女士未能按时回家与旅行社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此外,在吴女士的治疗期间以及由于她拒绝登机而在机场逗留期间,旅行社派出人员陪同并协助办理返回手续,即旅行社已经为吴女士履行了必要的协助义务并作出了适当安排。因此,吴女士要求旅行社赔偿回程机票的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鉴于旅行社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承担吴女士回程机票的30%,即429.9元,法院予以批准。

【鼓楼法院】跟团旅行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旅行社是否应该担责?同时,根据《启运通知》中的特别说明,旅行社已提前支付机票和酒店住宿费用。本案涉及的旅游合同是一揽子旅游合同。吴女士声称,预付机票和酒店住宿费实际上发生在她不享受的一些服务中,因此无法退款。旅行社应退还192元的门票和180元的旅游景点尚未发生。此外,旅行社指派相关人员全程陪同吴女士,直到她返回中国履行协助和帮助的义务。最终,法院裁定旅行社应向吴女士支付429.9元的回程机票和372元的未完成旅行费用,并驳回了吴女士的其他主张。

【鼓楼法院】跟团旅行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旅行社是否应该担责?
法官提醒:游客有自我保护的个人

财产安全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吴女士和旅行社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发出的“出发通知”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作为一个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旅游者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在自由活动中产生的后果负责。从某种意义上说,游客自由活动的性质与游客自助旅游的性质非常相似。在自助旅游中,游客必须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如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仅仅是因为他们没有履行注意义务或注意义务不完全造成的,游客必须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

旅行社应承担“风险提示+及时援助”的义务

【鼓楼法院】跟团旅行发生意外造成损失,旅行社是否应该担责?旅行社是否对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负责不能一概而论。具体问题应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在自由活动期间,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旅行社对这种损害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旅行社没有履行其提示和救助的义务。旅行社必须履行提示义务,必须具备一些特殊的地方条件,如当地的社会保障、当地的风俗习惯、安全问题等。当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时,只要旅行社得到信息,就有义务营救他们。它需要立即赶到游客受伤的地方,采取措施,送他们去医院治疗,报警求助等。以防止游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应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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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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