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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丹东一日游宣布“不收额外费用”出售“套餐票”,收费300元以上“2
闪回:4月28日,丹东安东馆“鸭绿江民族之旅”的工作人员告诉游客,98元的一日游费用包括公交车费、船票、四景点门票和午餐费,“不收额外费用”。当游客付费时,2元即“保险”,100元声称被多收了。在公交车上,“绿水国旅”的导游把350元和380元的自筹资金项目卖给了游客,说“不坐小火车就不能到达景区”。在风景名胜区,不购买自费物品的游客不得参观。在回来的路上,公共汽车带游客去购物,旅行被推迟了大约两个小时。
4月30日,本报向丹东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丹东旅游局”)报道了丹东的“一日游混乱”,并反映了这一问题。该局市场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在同一天回复说,“根据闻仲局长的要求,市体育旅游服务中心将迅速转移到调查和处理此事。”他还表示,“两家旅行社正在寻求采访和获取证据。”
“绿水国旅”发布的“合同”无效。
4月30日,“绿水国家旅游公司”致电辽沈晚报热线,称“该报道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了一张“行程确认表”的照片,表明有一日游的“合同”。他没有正面回答关于一日游的许多其他问题。
关于“绿水国旅”签发的“合同”的有效性,5月5日,辽沈晚报记者将照片交给丹东旅游局市场监管司司长进行鉴定。他表示,“国家旅游局有专门的合同文本”,“绿水国家旅行社”提供的“行程确认表”不是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此外,许多彼此不认识的个人名字都写在一张纸上,不能是“每人一个”。
“旅行责任险”不能解释额外的2元钱
4月28日,游客在“鸭绿江国家旅行社”报名参加“98元一日游”,收费100元。旅行社工作人员说“2元也有保险”。这篇报纸报道质疑“不看我的身份证号码我怎么能得到保险?”
4月30日,“绿水国家旅游公司”寄出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单”的照片,以证明“有保险”。“绿水国家旅游公司”出具的《旅游确认书》明确规定,98元一日游包括“景点门票、船票、票价、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游责任保险”(Travel Liability Insurance)是旅游当局要求旅行社承保的一种保险(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旅行社),不得与旅游费用分开收取。丹东旅游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看过《旅游责任险保单》(Travel责任险保单)的照片,表示在旅游费用之外收取2元保险费意味着购买旅游责任险以外的保险,“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必须填写游客身份证号码。如果你不知道游客身份证号码,你就不能投保。”
这两家旅行社是什么关系?
在4月28日为期一天的旅游中,游客付费参观的售货亭上挂着一块写有“鸭绿江国旅”字样的牌匾。收据上的邮票也是“鸭绿江游”。然而,从游客登上巴士到一日游结束,他们所遇到的与旅行社相关的信息是“绿水国家游”(Green Water National Tour),而“鸭绿江国家游”这个词再也没有出现过。
导游给游客的徽章上印有“绿水”字样,满意度调查表上还加盖了“绿水国旅”的印章。一些游客直到看到满意度问卷才意识到旅行社中途“变脸”。
“鸭绿江游”和“绿水游”是什么关系?这样操作合法吗?丹东体育旅游服务中心正在调查。
“额外的购物链接和额外的付款项目”正在调查中。
在4月28日的回程中,巴士直接开到“足迹馆”(Footprint Pavilion),导游和司机带游客去购物。游客没有提前得到这条线路的通知,这也导致返回延迟了大约2个小时。
此外,在报名参加为期一天的旅游时,游客被告知“不收取额外费用”,但途中增加了额外的物品,这些额外的物品与原来的物品高度一致。一些游客也对此表示不满。
至于“额外购物环节和需单独支付的项目”,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如果有自愿购物环节,购物场所的名称、最长停留时间、地点、主要商品信息等。在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双方应明确注明并签字盖章。如果在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有购物或额外付费的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结束后30天内办理退货和预付退货款,并退还额外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费用。
丹东体育旅游服务中心目前正在调查“附加购物环节和附加支付项目”。
导游的身份不明,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4月28日上午,当游客在丹东安东亭报名参加鸭绿江国家旅行社时,旅行社工作人员表示,“在为期一天的98元的游览中,您可以乘坐公交车游览全国四大景点,朝鲜战争铁路博物馆、玻璃栈道和桃花园。在路上,你可以选择乘小火车去这四个景点。这辆小火车是可选的,你可以乘也可以不乘。”
经过比较,导游的陈述和司机的行为有以下问题:
1 .在4月28日的一日游中,导游没有签发和佩戴“导游身份证明”,身份不明。
2.公共汽车上午9点离开后,导游介绍了一个单独的付款项目:“将船升级为豪华游轮或快艇,观看歌舞表演,乘小火车参观四个景点。不同的是350元买一艘游轮,380元买一艘快艇。”导游还说,如果不付钱,他就不能到达景点,必须在公共汽车上等候。
公共汽车的第一站到达玻璃栈道沿线的景点,导游禁止不付额外费用的游客下车。第二站是乘船去河边。导游禁止不支付额外费用的游客上船。然后公共汽车停在码头停车场。在导游的带领下,单独付费的乘客乘坐小火车游览了朝鲜和朝鲜战争铁路博物馆。在此过程中,没有单独付费的游客只能在停车场附近等候。那一天,一些游客没有额外付费,承诺以98元一天的价格游览的四个景点没有一个可以参观。
3.公共汽车在回来的路上直接把游客带到购物中心。导游和司机带游客下车购物。没有下车的游客被锁在车里。此前没有人向游客解释过,在一天的行程中有一个“购物环节”,回程延迟了大约两个小时。
《指南管理办法》对上述三个问题有相关规定。第三条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和导游证书;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佩戴导游标识。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变更旅游线路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单独付费旅游项目的;通过隐瞒事实和提供虚假信息,游客被引诱违背真实意愿参与购物活动或为其他旅游项目付费。
至于导游的上述问题,游客们想知道:她有合法资格吗?她的导游身份在哪里?她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安排购物活动,为旅游项目支付额外费用,隐瞒事实,欺骗游客支付额外费用?对于上述问题,丹东体育旅游服务中心正在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