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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月旅行花费了几万元,由于下车吃饭时不携带贵重物品的疏忽,损失了几万元。旅行社应该为参加旅游的财政资源损失承担责任吗?应该如何确定这一责任?专家说,原因很复杂,需要考虑的鉴定依据也很复杂。

蜜月旅行有数千个选择,出乎意料地出乎意料。
当新婚夫妇选择预订“北欧四国12日游”时,他们从未想到蜜月旅行会遭受意想不到的经济损失。
为了计划这次蜜月旅行,王先生和王太太在几个预订网站上做了几轮比较,最终负责头牛旅游网推出的“北欧牛肉线”。
王先生说,既然他要出国,也是一次重要的蜜月旅行,他必须保证旅行的安全和舒适。因此,他和妻子同意选择质量和价格更高的“北欧牛线”,平均每人旅行费用为19299元。

王先生与头牛的旅游合同
5月6日,王先生和王女士与其他小组成员出发,开始由通牛网组织的“北欧四国12日游”。这是一次美丽的旅行,但是在旅行的第三天,5月8日,旅行团担心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的赃物。
据王先生说,同一天,旅游团被安排在白天进行免费活动。他们选择去购物。购物后,他们回到公共汽车上,导游通知他们吃饭。所以每个人都把他们买的东西放在公共汽车上一起吃。王先生说导游没有提醒每个人随身携带贵重物品,以防旅途中被盗。
然而,当他们晚饭后回到巴士上时,他们发现虽然巴士车窗没有损坏的迹象,但巴士内的物品被偷了,包括王老师和王太太在内的七个家庭发现他们的背包和物品几乎不见了。然后导游带领队员们去斯德哥尔摩警察局报案。
《扬子晚报》报道称,根据他们收到的由11名丢失个人物品的团体成员签名的声明,经过初步统计,该团体丢失的个人物品总数约为17万元(包括该团体成员背包中的大量个人物品)。
面对高额损失,土牛被要求赔偿。

虽然盗窃案在导游陪同下立即报告给当地警察局,但截至王先生及其随行人员返回时,仍未取得任何结果。这种事情发生在旅行的第三天。王先生说旅行的心情受到很大影响。
因此,5月18日回国后,王先生作为被盗旅行团的代表,前往头牛公司调查盗窃案。
王先生认为导游和司机没有告诉他们在下车前要带新买的贵重物品或者如何处理它们。“我认为导游没有起到基本的安全保障和通知提醒的作用。当司机和导游知道每个人都买了贵重物品时,他们没有给出任何安全警告,所以每个人都认为会有人留在车上照看货物。所以我放松了警惕,把所有东西都放进车里。”我没想到这种放松会导致这么大的损失。他认为头牛公司应对此次盗窃负责。
头牛回应说,它应该对头牛负责。
面对王先生的质疑和权利保护,头牛表示将主动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对于海外购物被盗游客的损失,头牛承诺除保险承担的赔偿金额外,还将启动盗窃抢劫抚慰金的安全保障。此外,它将补偿游客20%的新购商品损失,它将补偿游客3000元/家庭。
据头牛称,参与盗窃的七个家庭中,有两个家庭购买了价值4万元的新商品,其中王先生的新商品价值2万元。剩下的是旧东西和现金。
头牛说,头牛对受盗窃影响的游客感到特别难过。这种事件是旅行社最不想发生的。事件发生后,头牛客服人员和游客一直保持着持续的电话沟通,并敦促当地机构加强与当地警方的沟通,尽力寻找失窃物品,积极协调保险公司赔偿游客的物品损失。
据悉,根据头牛给出的赔偿计划,被盗的7户家庭中有一户已经沟通并完成了头牛的赔偿过程,另外几户家庭也同意了赔偿计划。
然而,王先生和王女士尚未达成一致,双方仍在继续沟通和谈判。头牛说,王氏夫妇在这起案件中新购损失了约2万元。这对夫妇有两种保险,其中旅行社给每人最高支付3000元的盗窃和营救保险,王先生自己的额外保险也包括每人最高支付4000元的盗窃和营救保险。头牛说,虽然这对夫妇的保险赔偿上限是14000元,但保险赔偿可能达不到上限。头牛每户多付王先生3000元买旧货,20%买新货。王先生的服务不赞成赔偿计划。
旅行社是否应对旅行期间的财产损失负责/s2/]
近年来,旅行期间财产损失并不少见。此外,中国游客在国外被抢劫或盗窃也很常见。
那么,对于参加旅行团的游客来说,旅行社应该对旅行中的财产损失负责吗?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光表示,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需要对游客承担安全警示义务。旅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规定旅行社有义务提醒游客在旅游期间的安全。
例如,《旅游法》第62条规定,无论是在缔结旅游合同还是在履行旅游合同时,旅行社都应告知游客其旅游活动中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者自行安排的活动中未履行安全警示和协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七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除此之外,它还规定“第三方应对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游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旅游者要求其对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李光指出,在旅行团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旅行社是否负责取决于旅行社是否在旅游合同、出发通知或旅游过程中提出了相应的安全提示。此外,应该注意的是,旅行社的建议是一般性和原则性的?它也是对特定环境下特定风险的有针对性的提醒。

在图纽的《12日北欧四国之旅》(Tour of the Four Nordic Countries on 12)失窃案中,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是否注意到游客购买了大量商品并将其放入车内,以及他们在此时间点前后是否给出了关于游客财物安全的特别提示,是界定双方责任的关键点。
李光说,赃物应该是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旅行社履行了安全警告义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积极协助游客处理警报,它就履行了自己的责任。但是,如果上述责任没有履行,则应承担该补充责任。
因此,在责任认定方面,有必要确定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这属于事实认定,要求主管机关根据旅行社和游客的陈述进行认定。安全提醒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但需要明确的证据证明,才能在司法判决中接受。
此外,即使在明确核查安全提示义务、安全保证责任等情况的前提下,类似的纠纷中仍然存在一个相对关键的问题,即经常会就被盗和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的确定产生争议。这也对随后的索赔构成障碍。也就是说,追究旅行社的责任是可能的,但是很难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客人损失了多少以及损失了多少,这导致无论是在保险索赔中还是在司法判决中,都无法客观地确定赔偿金额,因为没有依据。
由此可见,财产损失案件发生在旅行团旅行期间,因为要考虑的因素多种多样,责任的界定往往因案件而异。
虽然在图牛“北欧四国12日游”盗窃案中,双方就下车吃饭时是否有安全警告存在争议,但图牛承担了大部分应得的赔偿责任,并将游客损失降至最低。
然而,并不是所有有这种经济损失案例的游客都有这种经历。据中国在线法官文件显示,2014年,一名游客要求赔偿旅行时留在车内的赃物损失的请求被法院驳回。案件文件显示,原告的两名游客在欧洲旅行时,在从巴黎前往瑞士的途中下车吃饭,并将行李放在巴士座位下,但当他们回到巴士时,发现行李中的物品被盗。这名游客要求被告旅行社赔偿超过11万元的财产损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旅行合同及其补充条款、时间表和出发通知中已告知原告,他们应妥善保管行李和物品。在旅行社书面通知旅游者妥善保管物品的情况下,旅游者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管义务。这个案子还没有解决。没有证据表明旅行社做了这件事。因此,法院驳回了两名游客的要求。
文本|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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