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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山西省人大举行新闻发布会
作者:曹颖,刘卓雅
12月27日,记者在山西省人大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山西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2月1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蔡芬祥表示,《条例》的修订和颁布确保了地方法律与上级法律的有效衔接。这是落实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把山西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又一举措。这标志着山西省依法治理和促进旅游业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的最大亮点之一是进一步突出旅游业作为山西战略性支柱产业的未来地位。新《条例》共11章64条,明确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要把旅游业作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支柱产业,全面发展旅游业,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支持,促进旅游业和其他产业的整合和发展。坚持规划第一,突出规划的主导作用;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旅游资源保护;提升旅游形象,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以特色旅游为出发点,促进旅游及相关产业的整合与发展;注重规范旅游市场,切实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旅游环境,特别注重旅游环境的综合改善。
为了避免旅游资源开发中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该条例第一条明确提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遵循规划第一、保护第一、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的原则。二是明确相关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其他旅游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管理人员或者经营者应当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旅游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是澄清各种计划的相互联系。《条例》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联系。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该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旅游资源的保护。一是明确要求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要遵守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是依法保护未开发的旅游资源。三是依法建立旅游资源开发和退出机制。
此外,根据山西省丰富多样的旅游资源,《条例》增加了特色旅游一章,以促进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发展特色旅游。此外,从文化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和其他特色旅游的法律层面,对各类特色旅游的发展基础和优先顺序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条例》提出要促进互联网技术在旅游领域的应用,加强网络旅游管理等新兴形式的标准化。
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盛殿青告诉记者,目前正在全力建设黄河、长城和太行山三大旅游区。这是山西旅游业发展的新方向、新目标、新任务,需要更宏观的顶层设计。下一步,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将把全面发展旅游业作为战略要求,坚持以景区为王,以路网为重点,深化文化旅游活动一体化,实施大项目建设、大企业经营、大活动,着力打造三大旅游新品牌,加快建设山西文化旅游发展模式升级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