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旅游景点
一家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股东和销售业绩突出的营销人员出差。企业财务人员听说奖励支出应作为旅游人员的“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他按人均分配差旅费,并向税务机关缴纳预扣税款。
那么,财务人员的操作是否正确?让我们先看看相应的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免费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4〕11号),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访问等形式组织旅游活动。对于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个人通过免费旅游产生的费用和差旅费,应当按照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税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现行工资薪金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其他人员享受的奖励视为当期劳动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劳动报酬收入”项目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2003〕158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使用企业资金自行支付, 其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和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支出,应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的股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
因此,公司的扣缴行为并不完全准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两者都是免费旅游,但适用于不同身份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和税率是不同的,差异如下:
1。股东获得的奖励,应纳税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的20%税率计算。
2。员工获得的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算应纳税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适用5%-45%的七级累进税率。
三。对于外部人员获得的奖励,应纳税额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适用的20%税率计算。此外,如果劳动报酬的一次性收入过高,可以征收附加税。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应纳税额加收50%。超过5万元,加百分之百。
如有财税问题,要求减免税收;如果有财政和税收问题,寻求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