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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利用和开发“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创新实践思想,努力突出风景名胜区在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美丽浙江建设中的作用,省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与评价办法》及详细评价细则。《办法》近日发布,计划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管理评价应与住房和建设部组织的管理评价和监督检查相结合进行。省建设厅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和评价得分,评价周期为4年。同时,景区管理机构每年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根据风景名胜区的最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额度将相应减少。

省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办法》,通过管理评价建立风景名胜区动态管理机制。我们要“编、审、用、管”规划,加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刚性,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修复,提高景区建设质量,增强景区辐射带动能力,促进我省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