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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途中,游客们患有急性脑梗塞,瘫痪了。导游法庭能支持诉讼吗?旅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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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6年11月,程和他的妻子参加了一个旅行社组织的为期8天、7夜的云南之旅。行程的第五天,程某在参观世博园大型翡翠购物中心时出现头晕、恶心等身体不适症状。服用速效救心丸后,他去了昆达医院,被诊断为头晕,有待调查。医生命令他休息三天。经过适当的休息后,程认为症状明显缓解,并要求随旅行团继续余下的旅程。出人意料的是,程在飞往西双版纳的途中病情突然恶化。他在着陆接受治疗后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他在脱离危险前连续3天获救,但留下了偏瘫的后遗症。程某认为导游未能履行职责显然是造成其损害的过错,因此向法院起诉旅行社。

原告程某表示:在翡翠购物中心出现头晕、恶心等不适症状后,他要求从车上取速效救心丸,但被导游拒绝,不得不和妻子去昆达医院治疗。在后续的旅行中,导游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当他的病情恶化时,导游也没有特别关注负面的忽视。他应该赔偿急性脑梗死和偏瘫的严重后果。因此,旅行社需要赔偿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共计82万元以上。

旅行社表示:首先,程某在旅游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手写了以下内容:“客人确认他们的健康,可以参加这次旅游”,这表明程某在报名时没有告诉旅行社他的病情。其次,当程生病时,导游联系了公交车司机要速效救心丸,并拨打了120个紧急电话。程和他的妻子乘坐救护车到达昆达医院。导游安排好其余游客后,立即赶到医院。当导游得知昆达医院医生的建议是“眩晕要检查并休息3天”,他强烈建议程听从医生的建议,不要继续旅行。他在酒店休息了一会儿,联系了程在北京的亲戚。然而,程坚持说他已经康复,并要求继续他的旅程。音频和视频数据支持上述过程。当程翔的病情在飞机上恶化时,导游全程陪同,飞机着陆后立即拨打了120个紧急电话,将程翔送往医院治疗。因此,导游已经履行了及时营救的职责。综上所述,旅行社(导游)没有过错,也不应该对程的疾病和残疾造成的不幸后果负责。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团队旅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根据协议充分履行其义务。

旅行前,被告促使原告确认他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旅行。原告说他适合这次旅行,被告履行了他的告知义务。原告身体不适后,导游联系旅游车取药,拨打当地急救电话,陪他去看医生等。被告可以被认为在其能力范围内给予了合理的协助。原告患有眩晕。当医院没有查明原因并要求原告休息时,原告请求继续与该团体一起旅行,这是原告的独立行为。目前,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违反了合同。因此,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其索赔不能得到支持。

来源:中国旅游新闻

旅途中游客急性脑梗致半身不遂,起诉导游法院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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