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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0号令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进行首次修订,《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第676号令自发布之日起进行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经营旅行社。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和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入境旅游或者出境旅游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s2/]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依法、公平、诚实经营。
(资料来源:政策和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