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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市场净化——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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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施行 市场得净化新疆天山深处的白沙湖就像一个仙女,安静而冷漠,温柔而深情。湖像眼睛一样清澈。在阳光下,它反射出湖面上明亮的天空/[/k0/。它是一片蓝色和纯净。宋伯航的照片

在《旅游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旅游市场是否进入健康发展轨道是旅游业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旅游市场上,旅行社、游客和导游都是参与者。《旅游法》实施后,他们的关系会得到理顺吗?业内人士认为,《旅游法》的实施在早期确实给旅行社带来了痛苦,但经过调整后,已经得到调整,现在正走在正确的轨道上。然而,一些旅行社仍然存在偏见,非法手段越来越隐蔽,难以获得证据。

合同更标准化的价格逐步返还

自去年10月1日起,《旅游法》正式实施,旅游团价格一直在“上涨”。根据《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以吸引游客,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单独支付旅游项目获得回扣和其他不正当利益。零费用旅行社的经营方式受到法律限制。泰国、日本、韩国、云南、海南等曾经以低价吸引游客注意力的线路,从10月1日开始取消购物和自费旅游,包价旅游为所有人提供一个价格,导致旅游费用上涨。

“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有点过火,但在《旅游法》实施之初,旅行社不敢越界。”广东省旅行社协会会长、中国国家旅游广东公司常务董事顾训才坦言,在《旅游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旅行社只能采取最安全的方式,彻底杜绝定点购物和自筹资金的项目。然而,这也有一些缺点。一方面,价格飙升,许多消费者无法接受。另一方面,对于仍有购物需求并对价格敏感的游客来说,一价全纳产品很难接近市场。

《旅游法》实施近半年后,今年4月,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国内旅游组织和地方协会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统称“合同新版本”)。根据新版合同的规定,旅行社可以在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欺骗旅游者、不收取回扣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就购物活动达成协议,单独支付旅游项目费用。

此后,旅行社对其旅游产品进行了新的调整。一方面,销售价格较高的纯游戏群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而购物点的旅游价格相对较低。旅行社业表示,与《旅游法》实施前相比,最大的不同是购物和自费项目被明确纳入旅游合同,充分尊重游客的知情权。

顾训才表示,《旅游法》实施一年来,守法意识不断增强,操作方法进一步规范。随着《旅游法》的进一步研究和实施以及适当的监管,传统旅游市场有望走向更健康的道路。广州旅行社协会会长李协菊告诉记者,在《旅游法》实施后,虽然广州旅行社的总收入有所下降,但利润却有所增加,这表明价格正在慢慢回归正常水平,市场将会日趋成熟。

购物者仍在玩“边缘球”

在《旅游法》实施过程中,零负旅游费用和错货问题一直是国家和广东省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旅游旺季,零负团费“回潮”现象逐渐浮出水面。记者从广东省旅游质量监督所了解到,自今年上半年以来,港澳旅游零负团费问题一直是监管的重点。

此外,旅游产品出现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公民傅先生告诉记者,在今年的“十一”黄金周期间,参加一家知名旅行社的俄罗斯代表团没有将克里姆林宫列入预签合同中列出的行程,但当导游实际到达现场时,他开始向团队成员推荐克里姆林宫,并收取另一笔费用。“在俄罗斯,你能不看克里姆林宫吗?随着这样的呼声,我们签署了一项同意协议,允许更多的积分。”傅先生说,这种做法确实让旅行社避免了风险,但作为一名游客,他觉得被骗了。

“事实上,购物和增加出境游积分并没有被禁止,打边球的现象很普遍。”深圳旅行社方莉表示,购物路线仍然存在,尤其是在泰国、日本和韩国,并且有一定的市场。“对价格敏感的人仍然喜欢这些产品。对他们来说,线路表面的价格越便宜,就越有吸引力。”方莉直言,由于《旅游法》实施不彻底,执法不力,一些旅行社搁置了这一问题,采用零负旅游票价模式降低出境旅游产品价格。这对守法的旅行社有很大影响,对国内旅游市场也有挤压作用,国内旅游市场很难零负票价运营。

另一方面,在国家旅游局2013年上报的10起旅游案件中,有多起案件涉及非法经营“黑俱乐部”和“黑导游”,如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非法委托旅游业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旅游活动、非法委托开展旅游接待业务、淘宝网上商店制作和销售假导游证等。

"缺乏监督是这种顽疾没有根除的根本原因。"顾训才表示,《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确有助于规范行业运作,净化市场,但关键仍在于实施是否到位,监管措施是否有效。他认为,广东仍然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很难消除导游的低回扣

《旅游法》中涉及导游薪酬的部分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根据《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单独安排购物或支付旅游项目来引诱游客并获取回扣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二是根据《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这意味着导游不允许接受回扣,服务费将具体说明合同。

《旅游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导游收入有什么变化?资深导游张文涛(化名)告诉记者,他的导游补贴一天从250元增加到300元,但他的收入并没有显著增加,因为旅游次数减少了。

“对团队旅游的影响与一价一揽子旅游收费和《旅游法》实施初期飞涨的价格有关。”张文涛说,国内旅游,特别是云南、海南、湖南等地的零花钱旅游有所减少,购物旅游比例下降,旅游费用上升,这是国内游客数量减少的原因之一。

所谓的导游服务费包括基本工资吗?张文涛说,就像《旅游法》颁布前一样,一些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导游的账面收入由基本工资加上导游补贴组成。然而,这种专职导游的比例并不大。他们大多数是临时导游。他们没有基本工资,导游补贴稍高。由于他们不受旅行社的限制,工作更灵活,许多导游选择不做专职导游,只要旅游量足够,他们的收入不低于专职导游。

收入也包括回扣吗?张文涛坦言,《旅游法》颁布后,旅行社安排自筹资金项目和购物必须事先征得所有游客的书面同意,这给导游“导购”设置了一些障碍。然而,一旦游客要求购物或增加积分并签署协议,导游仍有机会从他们那里获得回扣。

在他看来,对导游行为的限制仍然取决于导游自身的素质,法律的约束力很弱。“一般来说,即使在旺季,旅行团每月的天数也多达28天。按照一个导游一天要补300元的计算,导游的收入很难超过1万元。然而,包括回扣在内,一些导游的月收入很容易超过1万元。有多少导游可以不用挣钱就能保住他们的钱?“他说有些游客确实有购物需求。他们向导游寻求帮助是无可非议的。一个好的、值得信赖的导游会给游客提供相关的、实用的建议,让他们购买质量有保证的商品。然而,一些导游也借此机会愚弄游客,故意提高价格,并从中获取高额回扣。”《旅游法》颁布后,这种情况有所缓解,但并没有完全消失。"

根据《旅游法》,获取回扣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受到处罚。然而,有多少导游因收受回扣而受到处罚?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旅游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并不是说法律没有得到遵守,而是说仍然很难获得证据,在这本书上找不到回扣。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只有未经同意强行购物才会受到处罚,回扣也只能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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