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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推广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的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观光、度假、休闲等形式组织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改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应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业,支持和鼓励各种社会组织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奖励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发展、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游客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选择自己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他们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有权请求援助和保护。
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游客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或者纠纷解决中,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而采取的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拒绝配合国家重大突发事件、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游客不得非法出境。陪同团体出国的游客不得擅自离队或离开团体。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逗留,随代表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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