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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早在1997年,厦门市就制定了《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国家旅游法的颁布,原有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厦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新的法规是必要的,也是有意义的。
禁止居住区和商业综合体经营
其中,居家度假(home stay)的概念得到了界定,很明显,居家度假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房屋、集体房屋或其他配套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以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进行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的场所。《条例(草案)》对居民宿舍实行特殊区域管理,禁止在居民区和商业综合体的居民区经营居民宿舍,允许居民宿舍经营的特定区域由区政府指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思明区和湖里区应当严格控制居民招待所的经营区域,居民招待所的指定经营区域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设立宿舍将实行登记制度。即合资格的宿舍经营者依法取得商业登记后,会前往区政府或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部门登记。登记信息将发送给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建设、住房、旅游等相关部门。公安机关将与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相连接,使居民旅馆业经营者无需办理特殊交易许可即可开展经营活动,进一步简化经营方式。《规例(草案)》亦规定设立安老院经营的信贷管理制度,即在安老院经营中设立信贷承担制度和不诚实校长名单,以及对安老院经营中不诚实校长实施联合纪律处分。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现有招待所的管理做出了相应规定,即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开展经营活动的招待所,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并办理备案手续。整改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操作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以假名招徕游客的最高处罚为50,000
在规范旅游活动和商业活动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了一些禁止的行为。同时,针对目前以“鼓浪屿旅游集散中心”、“鼓浪屿票务中心”等假名招徕游客的行为,规定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的招牌名称应与注册企业的招牌名称相同,不得以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票务中心等假名招徕游客。违反本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强迫游客购买处以最高50万英镑的罚款
《条例(草案)》还规范了“不合理低价旅游”的购物行为。旅行社未经协商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旅游者在不对外开放的旅游购物场所购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营业执照,没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导游证件。
(原标题《厦门市禁止居民区住宿旅游条例(草案)》昨天审议通过。原作者是沈华玲、吴小平和编辑陈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