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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6月27日
附件:《文化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
附加
文化产业促进法
(征求意见稿)
内容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二章创造与生产
第三章文化企业
第四章文化市场
第五章人才保障
第六章科技支撑
第七章金融和财政支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补充规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精神文化需求,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本法所称文化产业,是指创造、生产、传播、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以文化为核心内容的文化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为实现上述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的集合、文化设备的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的生产等活动。
前款所称经营活动的类别包括内容创作与制作、创意设计、信息与信息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与经营、文化娱乐与休闲等。
第三条[发展政策]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文化自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发展,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促进文化产业优质发展。
第四条[规划和发展]国家将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规划,发布文化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促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第五条[文化创新]国家鼓励文化产业的内容、技术和形式创新,创造有利于文化名作和人才涌现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国务院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和通信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国家电影主管部门依照本法、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负责推进本领域的文化产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包括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方互联网和文字部门、地方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地方电影部门,负责促进本领域的文化产业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组织建设,指导民族文化产业组织的建立。
文化产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标准,按照章程开展经营活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综合发展]国家鼓励文化产业与科学技术和其他与国民经济有关的产业融合发展,扩大文化产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条[区域发展]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区域协调发展,鼓励东西部文化产业合作与援助,支持文化企业投资西部文化产业。
第十条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
第十一条创造、生产、传播、展示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不得违反国家宗教政策,不得煽动民族仇恨,不得破坏国家统一。不允许歪曲、诽谤、亵渎或否认英雄和烈士的行为和精神。不准宣扬邪教、迷信、淫秽、赌博、暴力、吸毒和煽动犯罪。不准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他人的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创造与生产
第十二条[创造原则]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律组织的创造自由,激发全民文化创新和创造的活力,追求真善美,抵制谬误、恶丑,创造、生产和提供健康、优质、丰富多样、形式多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鼓励创作]国家重点鼓励和支持下列优秀作品的创作:
(一)歌颂党、祖国、人民和英雄;
(2)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继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五)促进科学教育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
(6)促进中华文明与世界其他文明的交流和相互学习;
(七)符合国家扶持政策的其他优秀作品。
第十四条[创造和创新]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表现形式的综合运用,支持各种文化艺术主题、流派、形式、风格和流派的探索和创新。
第十五条国家实施文化精品战略,科学编制专项创作计划,实施重大创作项目,举办文化精品展览、展示、展览和活动,创作和生产思维深刻、艺术精湛、生产精良的精品。
国家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文化艺术作品评价制度和文化艺术作品奖励机制,鼓励文化艺术评论的发展。
第十六条[创造便利]国家鼓励创造人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贴近现实,不断积累生活,提炼艺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创作人员现场生活、临时执勤、收集创作作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成果展示平台。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唱片协会等文化领域的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团结指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作用,依法维护创作人员的权益。
第十七条[基金支持]国家应当充分发挥现有专项基金的作用,支持文化、艺术、哲学和社会科学等创造性活动。
第十八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载体、剧院、电影院、书店等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机构应当大力传播优秀作品。
第十九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加强美育,提高文化欣赏水平,充分发挥民族教育在文化传承和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十条[学术体系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深入研究和阐释中国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和基本趋势,继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思想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促进中国文化基因适应当代文化和与现代社会的协调。
第二十一条[创新手段]国家鼓励创造性生产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新技术、新应用、新形式、新模式有机结合,丰富创造性生产手段和表现形式,扩大创造性生产空。
国家鼓励和支持优秀网络文化作品的创作,培养和支持优秀网络文化作品的创作、制作、传播和评价人才。
第二十二条[创意设计]国家积极促进创意设计服务业的发展,丰富创意设计的文化内涵,促进创意设计产品的交易和成果转化,提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文化含量和附加值。
第二十三条[传统工艺振兴]国家鼓励和支持加强传统工艺的继承、保护、发展和创新。它鼓励在保持优秀传统的基础上,将手工工艺与现代科技、工艺设备和创新设计有机结合,并促进传统工艺引入现代生活。
第二十四条[促进文化旅游一体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基于旅游资源的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的创造和生产,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五条[海外推广]国家支持适合海外传播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创造、生产、翻译和国际合作,综合利用外交、旅游、商务、教育等外汇渠道,开展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海外推广和营销活动。
第二十六条[质量管理]国家建立和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监测和管理制度,引导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创作和生产,提供启迪心灵、滋润心灵、陶冶生活、增进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三章文化企业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律组织依法设立文化企业,尊重各类文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自主经营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文化产业活动,需要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行政许可。
第二十九条[社会责任]文化企业应当坚持中国文化的立场,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承担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第三十条国有文化企业应当立足主营业务,巩固和发展内容生产和主要传播渠道优势,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
国家建立和完善了以人和资产管理为导向的国有文化资产统一管理制度,完善了国有文化企业社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机制,建立了考核结果与工资分配挂钩的制度,提高了国有文化资产的使用效率,保障了国有文化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参与公共服务]国家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利用等活动。国务院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版权)主管部门、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第三十二条[企业集聚区]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空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规范和引导文化产业园区建设,促进文化企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三条[土地利用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将文化产业用地纳入土地空规划,有效保障文化产业设施和项目用地需求。
国家鼓励利用闲置设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文化产业。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文化设施用地类型,提高建设用地综合利用要求,保障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服务保障]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科学规划和建设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为文化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培训指导、信息咨询、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
第三十五条[品牌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的品牌培育和推广。
国家建立和完善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登记、保管和流通制度。
第四章文化市场
第三十六条[市场体系]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廉洁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七条[产品和要素市场]国家培育和发展各类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消除地区分割和贸易壁垒,鼓励建设便捷、互联、安全、可控的文化传播体系,促进文化产品和人员、产权、技术、信息等文化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第三十八条[文化消费]国家创造良好的文化消费环境和氛围,改善文化消费条件,培育文化消费新模式,引导和促进文化消费。
第三十九条[价格管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价格形成和运行中的引导作用。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确定。特殊文化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循相应的价格管理机制。
第四十条[中介服务]国家鼓励发展文化中介服务,完善文化中介机构、评估、公正、评估、公证、投资、保险、担保、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市场秩序]国家维护文化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纠正市场扰乱,净化文化市场环境。
第四十二条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从事虚假交易、虚假隐瞒销售收入、虚假市场评估信息,不得在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欺骗消费者或者过度投机,扰乱文化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诚信体系]国家建立文化市场诚信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惩戒机制。
国家鼓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机构为文化企业开发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估服务。
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提高文化市场的技术监管水平,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处罚,保护文化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第五章人才保障
第四十六条国家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培养和支持内容创作和制作专业人才,以及投资运营、企业管理、综合开发、网络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创新技术人才和稀缺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文化产业及其相关学科的专业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和课程,采取多种方式培养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的人才。
第四十八条[社会培训]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培育社会文化产业人才教育培训机构。
国家鼓励从事文化产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加强与学校的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人才的培养,为师生提供实习岗位。
第四十九条[人才机制]国家根据文化产业人才的特点,完善发现、使用、评价、流动、激励和储备机制,鼓励通过签订合同、项目合作、知识产权投资等多种方式聚集文化产业人才,鼓励通过多种渠道引进海外优秀文化人才。
第五十条[人才管理]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文化产业人才分类和评价体系,激发人才创新和创业活力。
第六章科技支撑
第五十一条[文化科技一体化]国家鼓励利用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文化产业,推进文化科技深度融合,提高文化产业科技支撑水平。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支持文化产业配套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文化企业应用高新技术。
第五十二条[技术创新体系]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支持产学研战略联盟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文化产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三条[资源数字化]国家推进文化资源数字化,分类收集整理文化遗产数据,标注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建设文化大数据服务体系,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律组织依法开发利用,将中国文化元素和理念融入内容创作与制作、创意设计、城乡规划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制造业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
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基础的新型文化形式的培育。以及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如数字创意、智能广播电视、在线视听、数字出版、动画和游戏、绿色印刷等。促进与相关新兴产业的相互融合。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在出版发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传播、表演艺术娱乐、印刷复制、广告服务、展览服务等传统文化产业中的应用。,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内容创作、传播方式和表达手段的创新,推动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十六条[装备制造业]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支持内容生产、传输和使用相关设备、软件和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系统解决能力,提高文化核心技术装备的制造水平。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标准化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文化产业标准化,制定和完善文化产业技术标准,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学术组织等组织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加强文化产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技术评估]国家对文化产业关键技术应用实行安全评估制度,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应用制定有效对策。
第七章金融和财政支持
第五十九条[金融服务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完善文化产业发展金融支持的相关机制,促进文化资源与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
第六十条[间接融资]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公民、法人和非法律组织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加大对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金融支持。
国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向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提供融资性担保,通过银行间合作、再担保、保险等方式合理分散融资风险。
第六十一条[直接融资]国家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
第六十三条[消费金融]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新型文化消费金融服务模式。
第六十四条国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文化对外贸易、跨境融资、投资和其他合理利用外汇的需要。
第六十五条国家根据文化产业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的发展,结合财政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和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全面实施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政府预算中统筹安排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六十六条[文化资本投资]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重组国有文化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创新发展。
第六十七条国家依照税法的规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引导文化产业发展的职责,牢牢把握内容和经营方向。不履行本法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截留、克扣财政资金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批活动的;
(四)干扰文化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案件。
第七十条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或者严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非法传播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事文化产业活动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扰乱文化市场秩序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非法出租、出借、买卖有关许可证、批文、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文、证书的。
(六)骗取国家文化产业优惠政策支持的;
(七)在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欺骗消费者,从事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虚构市场评估信息的;
(八)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文化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执法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处罚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罚违反承诺的主要行为人。
第七十二条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创造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限制有关文化产品和服务在一定期限内进入传播领域。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补充规则
第七十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文化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
编辑:My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