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旅游景点
在旅游过程中总是被以下事情搞得身心疲惫,凌晨四点导游就催大家就起床集合出发,周转数十公里来到偏僻地方,居然是去购物店,倒转来倒转去一上午都是购物店,下午吃过饭看景点,只有十分钟,导游就匆匆催大家赶路。旅行报价才198出门各种附加项目居然798元,比报价高出好几倍。各种无关紧要的捆绑消费,一次性收费等等,不参加还不肯。难道2013年的新版旅游法还管束不了这种恶劣现象???其实旅游法是可以的,但是缺少一个正确解读方式。在旅行过程中,人们总是被下列事情弄得筋疲力尽。导游催促每个人早上4点起床出发。他们旅行了几十公里到达一个偏远的地方。相反,他们去了一家商店。整个上午都是购物商店。下午,他们吃了一顿饭去看景点。仅仅十分钟后,导游催促每个人上路。旅游价格只有198元,各种附加项目798元,比报价高出几倍。各种无关紧要的捆绑消费、一次性收费等。,不会参与。2013年的新旅游法还不能控制这种不良现象吗???事实上,旅游法是可能的,但缺乏正确的解释。
尤其是《旅游法》第35条一直被旅行社行业故意曲解为游客,欺负不懂旅游的游客,并界定所谓的规章制度,使游客无法理解。因此,游客莫名其妙地签署了死刑令,就像杨白劳一样,他把它卖给旅行社,让他们无缘无故地被屠杀。
我今天发起的行动是从专业角度拯救游客。通过对《旅游法》第30条的正确解读,宣传社会各界的深入理解,督促全国旅游执法部门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正确解读,遏制旅行社非法欺骗游客现象。
群众活动,有金钱、金钱、权力、支持和力量,风雨无阻,直到他们进入人民大会堂,并收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建议,正视旅游法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单独安排购物或者支付旅游项目费用,引诱旅游者获取回扣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解释:
1.不合理的低价。第一个意思是指低价,第二个意思是指低于成本价。
2.报价中不允许(事先)安排购物商店,也不允许从购物商店获得回扣等不当利益。
3.报价中不能(提前)安排额外费用。行程中的必要项目必须包括在内,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旅行社应当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其他支付项目。但是,除非双方达成共识或游客要求,并且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
解释:
1.未经游客事先协商,旅行社不得安排购物商店或购买其他物品。
2.谈判这篇文章不适合个人团体,因为个人团体是由不同的游客团体组成的不同团体。
(1)由于谈判是在双方之间进行的,因此不应有三方或多方谈判。因此,个别代表团超出了谈判的客观条件。
(2)游客要求购物。个人游客很难做到不影响他人的旅行。客观条件极其不足。
3.团队作为一个整体提出了购物谈判,不能在报价中修改。这件事应该单独以书面形式商定,没有人会食言。
4.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谈判如支付额外的购物费用等。只有游客主动,他们才能谈判。
5.旅行社不应引诱或误导游客进行谈判。不应该强迫游客签署额外的协议,或者不签署就不签署。
因此,总而言之,正确的解释应该是:
如果旅行社(提前)在其行程报价中包括购物商店和其他付款项目,则被视为非法。
因为在游客还没有提出协商之前,就(事先)把购物店和另付费项目写入行程,都是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都是违返旅游法宗旨的。这是因为(提前)将购物商店和其他物品列入行程的目的是在游客提出谈判之前获得不正当利益,这违反了旅游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