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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担风险?小心微信群中的“团体旅游”——旅游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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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自担?警惕微信群里的“拼团游”目前,微信和QQ群不仅是熟人空之间的联系人,而且已经发展成为信息发布渠道,甚至是商业营销渠道。一些组织、机构或个人使用微信、QQ、论坛和帖子作为组织旅游的工具。虽然这些低成本的推广渠道受到一些人的欢迎,但当安全事故发生时,如何界定责任已经成为一个大问题。

风险自担?警惕微信群里的“拼团游”旅游意外伤害索赔拒绝

户外旅游爱好者田从心通过微信参加团体旅游时非常沮丧,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没有得到赔偿。今年4月,田从心起诉了旅行团的组织者。这起诉讼始于去年夏天,当时他和他的朋友们加入了快乐徒步旅行者自助旅游微信群,前往内蒙古大青沟。在漂流过程中,他意外造成腰椎急性压缩骨折。他在向旅游组织者索赔时被拒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组织者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因为田从心没有对他坐姿造成的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随着微信群、QQ群和论坛的逐渐兴起,有不少游客通过这些渠道参与了此次旅游。报纸上也出现了意想不到的事件。据报道,2015年6月,来自广东珠海的陆先生花了2000元从成都通过“牛背山旅游配送中心”的QQ群前往牛背山。当他旅行回来时,出了车祸,他的家人受伤了。

徐女士通过QQ群参加了此次旅游,她说这种形式的旅游在2016年之前非常受欢迎。在那之后,数量减少了,但它仍然存在。这种团体旅游通常不签订合同,只需少量费用即可进入团体。集团公告对事故责任有明确的规定,类似于“活动中发生的所有事故的费用、自担风险、自担后果,集团及其人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者集团及其人员没有组织者,没有活动负责人,只有联系人和向导寻求豁免。在费用方面,这样的“旅行团”采用机管局制度,成本低,不签合同,或者即使签了合同,也不规范。

风险自担?警惕微信群里的“拼团游”来源:qq群搜索截图

记者以游客的名义添加了成都川藏鹰自驾游俱乐部的QQ,对方说:“我们不是传统的旅行社,旅行社之间有本质的区别。我们是一个自驾游俱乐部,在路上吃票和住票的队友将和机管局平等分享。我们是自由和自由的,在路上没有强迫消费任何金钱。”根据对方提供的合同照片,定金2000元,余款3500元。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上手写的2000元已经被修改,与自驾俱乐部签订合同的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也一目了然,涉嫌泄露客户隐私。

风险自担?警惕微信群里的“拼团游”成都川藏鹰自驾游俱乐部合同。

据了解,主要有两种通过QQ、微信群和论坛吸引顾客的“团体游”。一种是田从心遇到的纯粹的“团体旅游”,不是为了盈利,而是由兴趣和爱好组织的。另一种是陆先生和记者在调查中遇到的那种,这是一个商业性质的“旅游团”。

社交媒体旅游可能是非法的

类似的“团体旅游”的QQ群可以很容易地在网上找到,但大多数都是严格管理的。申请加入一些户外俱乐部QQ群的记者被管理员拒绝,而其他人可以加入。加入后,他们很快被要求根据小组公告修改他们的评论。然而,类似的微信群受到更严格的管理,要求熟人介绍或添加群主才能加入群。

通过这种渠道聚集的旅游团与传统的旅游团截然不同。CYTS旅游网首席品牌官许肖磊认为,尽管田从心的案例在字面上并无不同,但赞助商却完全不同。传统的团体旅游意味着不同的旅行社招募一些人在机场或目的地组成一个团体。团体旅游是合法的,并有合同保证。但是,田从心代表团没有接待机构,赞助商也没有旅游组织的接待资格,只是自然人。

浙江省旅游局政策法律司研究员、浙江省旅游法律研究会副会长黄光岳认为,通过社交媒体团体组织旅游团,如果他们真的是自助的,不为盈利而旅游,是不违法的。亲戚、朋友或熟人组织团体旅游。每个人都有自动驾驶系统。一点问题都没有。

然而,目前许多旅游团实际上是注册为企业的旅游俱乐部。虽然业务范围不包括旅游业务,但这些企业也参与通过社交媒体集团招揽游客。此外,一些社交媒体企业在旅游的幌子下,在集团成功后组织团队低价旅游,并在旅游过程中销售金融产品或保健品。黄光岳认为,这涉及到经营范围以外的问题。如果旅游业务不属于注册企业的业务范围,这种“团体旅游”是非法的。此外,QQ群、微信群、俱乐部和户外组织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他们不能总是以非营利为目标,迟早会走上盈利之路。虽然目前对该组织的监督很困难,但仍然可以通过联合执法来实现。

法律解释

“自行承担风险”并不意味着你可以推卸责任

随着几起“团体旅游”安全事故的曝光,维权难的问题也浮出水面——“团体旅游”事故责任的界定涉及许多法律规定。关于田从心一案,黄辩称,法院的判决已经讨论过了空。黄引用了《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其中规定“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如果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说这种团体旅游的组织者必须是群众活动的组织者。例如,当旅行者在户外睡觉时,组织者有义务指导如何安全睡觉,以及如何确保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如果涉及到经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其他内部人士认为,即使有“风险承担”的集团公告或口头协议,责任也不可推卸。根据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组织者仍应承担法律责任。旅游价格通常很低,或者声称是部分AA的形式。如果发生事故,参与的游客自己将承担责任。黄说,《民法通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他们的行为负责。许肖磊认为,如果发生类似酒局事故的无相关资质事故,旅游组织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组织者和参与者或多或少都要承担责任。

法律监督中存在灰色区域

组织松散,没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定义和保障。为什么旅行团还能存在很长时间?除了低成本、低价格之外,监管中还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

旅游通常不是很大。通过微信和qq群组织起来,很难在半私人网络空中监督和获取证据。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光表示,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如果此类旅游涉及超范围经营或非法经营,主要责任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没有旅行社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处罚。然而,工商局和旅游事务署的人数有限,执法力量与实际需求不符。

此外,我国法律法规对旅行社的出境旅游业务有明确的规定,对一般旅行社业务的边界规定不明确,因此很难确定此类旅游组织的个人或组织是否经营旅行社业务。李光认为,虽然法律法规谈的是什么是旅行社业务,但并没有具体强调哪些旅行社业务只能由旅行社来做,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做。这一点不清楚,索取和接受的概念也非常宽泛空。

依靠法律冲突和社交媒体吸引游客加入旅游,这种现象在市场上出现,也反映了中国旅游市场的强劲需求。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商业行为不能被禁止,可以采用说服的方法。可以敦促他们申请旅行社营业执照,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支付保证金,并使之合法化。

文本|王庆彬·

编辑|王庆彬·

这篇文章是《新京报每日旅游新闻》(身份证号:XJBLVYou)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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