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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12月1日施行。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1日在实施。
《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五条,包括一般规定、业务安全、风险预警、安全管理、处罚和补充规定,基本涵盖旅游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业内普遍认为,在旅游安全管理的新形势下,《办法》的颁布恰逢其时,将推动我国旅游安全管理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安全,这是旅游业发展的“生命线”。
适应新形势和要求
据了解,20世纪90年代,国家旅游局先后发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试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试行办法》、《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形成了目前我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基本体系。这些系统在以往的旅游安全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国内外安全形势的动态变化,仅靠这些系统来应对安全工作越来越困难,旅游业迫切需要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国家旅游局相关司室负责人介绍,出台新的《办法》是贯彻实施旅游法和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适应旅游安全管理职责的需要,更是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近年来,涉旅安全事故频发,旅游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副院长谢朝武认为,《办法》是在旅游法的基础上完成的一个具有系统性、针对性、前瞻性的旅游安全部门规章,将对推进当前旅游安全工作发挥基础性的法制调节作用。国家旅游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的出台是贯彻旅游法和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需要,是履行旅游安全管理职责的需要,也是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近年来,旅游安全事故频发,旅游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副院长谢朝武认为,《办法》是以旅游法为基础的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前瞻性的旅游安全部门规章,将对推进当前的旅游安全工作起到根本性的监管作用。
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
《办法》是对《暂行办法》的全面修订。比较这两者,可以发现许多不同之处。一个重要的点是定义适用的主题和范围。
对此,国家旅游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根据法律法规和“三个规划”,旅游部门的安全管理权限有限,直接责任主要是旅行社,有些地方还包括景区和酒店。因此,《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规定负责行业监管的旅行社、风景名胜区和宾馆等单位”。
据了解,之前的《暂行办法》将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均作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所指的旅游企业是广义的旅游经营者。但事实上,旅游部门对其中部分旅游企事业单位并没有直接的安全监管权力和责任,导致了旅游部门的责任过大,与实际不相符,各地方旅游部门频繁反映难以承担。针对这些问题,《办法》明确了旅游部门的有效安全监管对象,使监管对象的设立更为合理,也更有法律依据;根据新的形势,系统确定了旅游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把旅游部门“应做、能做”的安全职责进行了合理的设定。据了解,原《暂行办法》把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邮轮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等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旅游安全管理的基本单位,所称旅游企业是广义的旅游经营者。但是,事实上,旅游部门对其中一些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没有直接的权力和责任,导致旅游部门责任过大,这与实际情况不符,地方旅游部门的频繁反映难以承受。针对这些问题,《办法》明确界定了旅游部门有效的安全监管目标,使监管目标的设定更加合理、合法。根据新形势,系统确定了旅游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合理设定了旅游部门“应该做、可以做”的安全责任。
中国科学院地理与资源研究所创新基地副研究员Xi建超认为,《办法》对主要责任有更明确的定义。“过去,我们控制得太多,权力太少。现在我们必须回到这个行业的本质,处理好自己的事情。例如,要求各旅游部门提供良好的旅游公共服务。强调有限责任的主体;过去的奖惩措施非常笼统,现在的《办法》非常详细地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突出显示[的风险提示/s2/]
业内普遍认为,此次出台的《办法》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充满亮点。其中,新增的“风险提示”条款进一步体现了旅游安全管理从后处理和被动管理向事前预防和主动干预的转变。
特别要说明的是,《办法》规定,发布一、二级风险的,旅行社应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中止行程或者组织旅游者撤离。而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具体而言,《办法》规定,旅行社如果释放一级和二级风险,应停止组织团体或带团体前往风险地区。对于已经在危险区域的人,调整或暂停旅行或组织游客撤离。但是,一级风险预警的发布须经国务院批准。向海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发布风险预警需要外交部门的批准。
Xi建超表示,新的“风险预警”来自多年的安全管理经验,也满足了旅游公共服务的新需求。过去,旅游管理部门更多地关注政府和企业,而较少关注游客的管理和教育,而风险提示将大量游客带入管理体系,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规避旅游风险。"风险提示可以说是吸引了旅游公共服务的眼球."
《办法》建立了红、橙、黄、蓝四级风险预警体系,明确了不同地区和区域的风险预警发布机构、机制和渠道。弥补我国旅游风险预警机制模糊缺失的现状,有利于旅游安全工作的转型和创新,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