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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邮轮旅游管理标准》-航运业-上海邮轮旅游的“头条”解读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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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解读与评价丨航运界航运世界网(微信号:ship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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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邮轮产业呈现井喷发展趋势。邮轮产业规模加快,邮轮旅游消费市场进一步成熟。特别是,上海已经发展成为中国邮轮产业的中心。然而,邮轮业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新兴产业。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不符合这一发展趋势。因此,邮轮旅游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尤其是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相应的纠纷解决,在理论和实践上并非没有争议,甚至乘客发生“以船为主”的事件。

上海市旅游局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的《上海邮轮旅游管理标准》(以下简称《管理标准》)将于2016年4月10日生效。作为中国邮轮旅游业的第一份政府规范性文件,它明确规定了邮轮旅游的法律关系和争议解决。

本文主要对《操作规程》中关于邮轮旅游法律关系和纠纷解决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和评价。

一、中国邮轮旅游三方法律关系的基本现状

《操作规程》第二条“邮轮旅游定义”规定:“本规范所称邮轮旅游是指以海船为旅游目的地和交通工具,为游客提供海上旅游、住宿、交通、餐饮、娱乐或海滨观光等多种服务的出境旅游模式。”人们普遍认为,中国的邮轮旅游主要涉及旅行社、邮轮公司和游客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三方法律关系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的限制。目前,中国的邮轮旅游由交通部门和旅游部门双重管理。在这方面,《运营规则》第4条“管理部”第1款还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负责对经营邮轮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负责对邮轮码头订单维护、经营邮轮运输业务的邮轮公司以及代表邮轮船票的国际航运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关于运输部门的管理,《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际航运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出资额;(二)经营者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三)营运船舶资本。(四)拟开通的航线、时间表和停靠港;(五)运费;(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据。”因此,作为国际班轮运输的承运人,邮轮公司必须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船票等相关材料备案。

就旅游部门的管理而言,《旅游法》第28条规定:“设立旅行社吸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业务设施;(三)注册资本符合要求;(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旅游法》第29条明确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目前,我国邮轮旅游主要是出境旅游,邮轮公司主要是我国的外国邮轮公司和外商投资邮轮公司。《运营规则》第十条第一款“邮轮船票销售”规定:“中国邮轮公司设立的航运公司可以直接销售邮轮船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旅行社和国际航运机构销售邮轮船票。”因此,国内邮轮公司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可以直接向游客出售邮轮机票,并申请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如果您不具备经营出境旅游的资格,您必须通过具有经营出境旅游资格的旅行社或国际航运机构出售邮轮机票。实际上,甚至有资格经营出境旅游的国内邮轮公司也经常委托其他旅行社销售邮轮机票。外国邮轮公司必须通过具有经营出境旅游资格的旅行社出售邮轮机票。此外,即使在我国的外商投资邮轮公司具有旅行社资格,原则上也不允许它们申请为中国内地居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他们还必须通过具有出境旅游资格的旅行社出售游轮票。对此,《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为中国内地居民经营境外旅游服务,不得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旅游,但国务院决定或中国与香港、澳门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密切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上述双重管理模式的限制,目前我国邮轮旅游在大多数情况下形成旅行社、邮轮公司和游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

根据起草部门的解释,“业务标准”的核心系统设计在于“两个功能,三个合同”。“两个功能”是指游船兼具旅游目的地和运输功能。“三个合同”(Three Contracts)是指界定邮轮旅游主要法律关系的三种合同关系的安排,即:一是邮轮旅游合同,即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第二,邮轮船票证明的合同是邮轮公司与游客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第三,邮轮机票销售和代理合同主要是旅行社或国际航运公司与邮轮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1)邮轮旅游合同

人们普遍认为,旅游合同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就各自在旅游服务相关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邮轮旅游合同主要由旅行社和游客签订,邮轮公司委托旅行社销售邮轮机票。《操作规程》第十三条“邮轮旅游合同”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将邮轮门票和岸基观光服务打包成包价旅游产品出售给游客的,应当与游客签订邮轮旅游合同并提供门票。邮轮旅游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旅行社经营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许可证号;游客的身份信息、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二)提供邮轮旅游服务的邮轮公司和邮轮的基本情况;(3)邮轮旅游:具体包括出发港、过境港和返回港;(4)邮轮服务的安排和标准,如舱位等级;(五)岸上观光旅游安排;(六)应当支付的邮轮旅游费用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期限。(八)违约争议解决机制及其应承担的责任;(9)补偿标准;(10)不可抗力等免责条款”。因此,对于旅行社与游客签订邮轮旅游合同的情况,《运营规则》将其定义为《旅游法》规定的包价旅游,即强调旅游的总价支付特征。《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明确界定了包价旅游合同,即:“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履行交通、住宿、餐饮、观光、导游或领队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旅游服务的合同。由助手提供,游客按总价支付旅费。”通过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是旅行社的核心业务。

邮轮公司在邮轮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应属于《旅游法》规定的“履约助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旅游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的“旅游助理服务提供者”。《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有合同关系,协助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并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有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并实际提供交通、观光、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此外,上海旅游局政策法规办公室的《上海邮轮旅游管理标准解读》称:“将邮轮公司定义为旅游辅助服务提供商是不合适的,但应根据公共交通运营商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承运人责任。”这种观点是有争议的。《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交通经营者给旅游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根据立法局的解释,作出这项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与其他表演助理不同,旅行社对公共交通机构没有多少选择,也无法控制它们。然而,虽然邮轮公司从事班轮运输业务,但它们不应被认定为公共运输运营商,这在本质上与水陆公共运输业务有本质区别。旅行社和游客通常可以选择空邮轮公司。然而,尽管邮轮公司不是公共交通运营商,但它并不影响其作为邮轮公司的责任。

2015年8月,上海市旅游局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上海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年版)》供双方选择使用。《经营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邮轮旅游合同”也规定:“邮轮旅游合同的签订可以参照和使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旅游局制定的“上海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二)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根据传统的海上旅客运输法,船票是承运人向旅客签发的书面文件,用以证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已经订立,旅客已经支付了费用。因此,船票不仅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据,也是旅客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中国海商法第110条规定:“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然而,船票的这一功能在中国目前的邮轮旅游实践中尚未得到充分认识。有些人认为,即使游客持有邮轮公司发行的邮轮票,邮轮公司和游客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为了解决邮轮旅游纠纷,旅行社可以借口相关服务实际上是由邮轮公司提供的。如果游客不能根据船票所证明的合同关系直接调查邮轮公司的相关责任,就会导致游客在寻求救助时受到阻碍。《运营规则》第10条和第11条分别规定了邮轮船票的销售和内容,以明确邮轮公司与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这不仅符合《海商法》关于船票功能的规定,也有利于相关邮轮旅游纠纷的解决。因此,游客作为乘客,如果由于邮轮公司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行李丢失或损坏以及运输延误,可以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向作为承运人的邮轮公司索赔。

(三)邮轮门票销售和代理合同

游轮售票和代理合同主要是游轮公司与旅行社或国际航运机构就游轮售票和代理等问题签订的书面合同。与邮轮旅游合同和邮轮船票相比,邮轮船票销售和代理合同的特殊性并不明显,但与一般的民事代理相同,即旅行社或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作为行为人,以邮轮公司为主体进行法律行为,法律效力直接属于主体。邮轮公司与旅行社或由邮轮船票销售和代理合同形成的国际航运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确定邮轮公司与旅行社或国际航运机构责任分工的基本依据,即邮轮公司负责邮轮船票所涵盖的运输和船上服务,旅行社负责岸上观光服务。但是,《运营规则》第12条“邮轮售票代理合同”允许双方就相关风险划分和责任分担达成协议。该条规定:“邮轮公司、旅行社和国际航运机构应当签订销售和代理邮轮船票的书面合同,并就下列涉及游客权益的事项明确约定: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航程变更或取消后的风险分担标准;(二)违反合同或给旅游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3)争议解决方法;(四)负责向游客提供中文船票、服务说明等信息的人员;(五)其他与旅游者权益有关的事项。”但是,本协议不得违反《游客和邮轮公司责任法》的强制性规定,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

《运营规则》第18条“争议解决”具体规定了邮轮旅游的争议解决,也是《运营规则》保护邮轮游客权益的主要制度内容之一。

具体而言,《运营规则》第18条第1款至第3款“争议解决”主要规定了解决邮轮旅游争议的责任主体,即:“邮轮公司应负责解决因邮轮公司未能按照合同提供相关服务以及旅行社和国际航运机构销售邮轮机票而引起的游客之间的邮轮旅游争议;旅行社和国际船舶代理机构在销售船票过程中,因旅行社和国际船舶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而发生的争议,由旅行社和国际船舶代理机构负责解决。旅行社将游船票和岸上观光服务结合成一揽子旅游产品。如因违反邮轮旅游合同发生争议,旅行社应牵头解决。如因邮轮公司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因取消或变更邮轮航程而发生纠纷,由邮轮公司牵头解决,旅行社协助解决。邮轮公司、旅行社和国际航运机构应积极与游客协商解决纠纷,并如实告知游客投诉方式和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

上述规定主要针对不同的邮轮旅游产品和纠纷原因,规定了相应纠纷解决的责任主体。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规定,有责任解决争端并不意味着最终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当旅行社将邮轮船票和岸上观光服务合并成包价旅游产品时,如果因违反邮轮旅游合同协议而产生纠纷,虽然规定旅行社将牵头解决纠纷,但这并不意味着最终赔偿责任必然由旅行社承担,邮轮公司将免除其法律责任。旅行社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和负责相关争议的解决。

《运营规则》第18条第4款“争议解决”也具体规定了解决邮轮旅游争议的具体方式。该段规定:“游客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解决问题:与邮轮公司、旅行社和国际航运机构谈判;向消费者协会和市旅游质量监督办公室投诉;向交通、旅游、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投诉;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操作规程》第16条和第17条具体规定了邮轮航程的变更及其处置,为解决实践中邮轮航程中不可抗力的变更引起游客不满而引发的“称霸船”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中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亟待创建

《操作规范》是中国邮轮旅游业的第一份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它不仅明确规定了邮轮旅游的法律关系和纠纷解决方式,也为中国邮轮旅游的未来立法提供了一个立法范式。

然而,《操作规程》的有效性不高。《操作规程》由上海市政府旅游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尚未达到《立法法》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水平。因此,如果发生邮轮旅游纠纷,《操作规程》很难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即使适用,也不能突破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相应区域限制。

因此,在中国邮轮产业保持高速发展趋势的情况下,有必要根据《运营规则》的实施经验,尽快以国家立法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建立中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明确邮轮旅游涉及的多重法律关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邮轮旅游的健康发展。

注:作者是上海海事大学的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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